获悉,近日,山西省政府批复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2年9月1日5时许,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Ⅰ采区2号排土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13.16万元。
事故发生后,忻州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2023年7月12日,省政府成立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重新调查。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精诚矿业Ⅱ采区擅自对位于Ⅰ采区2号排土场下方的Fe3矿体进行地下开采,形成采空区;精诚矿业Ⅰ采区在2号排土场1890m平台擅自建设干选厂,且将干选后的废石排入排土场;2号排土场未按设计要求堆排废石,压覆采空区;采空区顶板岩体裂隙发育、降雨汇水浸入裂隙,降低岩体强度。在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下引起采空区顶板局部逐渐冒落至突然坍塌,导致Ⅰ采区2号排土场内的干选厂1874m装矿平台坍塌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现一座矿山由一个经营管理主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生产经营;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采空区调查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在未经设计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开采形成采空区;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违法在2号排土场内建设干选厂并投运,事故前发现事故现场周围有地裂缝,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有关监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干选厂并投运的行为监管不力,地方党委政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此次事故中,9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11名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和5家事故相关单位被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经审查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责任,依规依纪依法给予27名公职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附: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 人)
1.王东良,男,群众,精诚矿业董事长、Ⅰ采区实际控制人。
安全意识淡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在2 号排土场内建设干选厂并投运,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报告,存在瞒报行为,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王东良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韩振宇,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矿长。
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违法建设并投运 2 号排土场上干选厂,2 号排土场未按设计要求堆排废石,未设置截水沟,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存在瞒报行为,延误救援时间,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韩振宇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韩振良,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安全矿长。
对企业在采空区治理期间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对干选厂生产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排查整治,未对企业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行为进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对韩振良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邓兵,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2 号排土场内干选厂负责人。
违法建设并投运 2 号排土场内干选厂,将干选后的废石排入 2 号排土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王苏东,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总经理,实际为Ⅱ采区主要负责人。
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Ⅱ采区未经设计批准开采位于Ⅰ采区 2 号排土场下方的Fe3矿体,形成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马西文,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Ⅱ采区矿长。
未有效履行矿长安全生产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未经设计批准开采位于Ⅰ采区 2 号排土场下方的Fe3矿体,形成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罗克卫,男,群众,精诚矿业Ⅱ采区工队负责人。
未经设计批准开采 Fe3矿体,形成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责任人员(29 人)
经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调查,共确定29名责任人员:其中对 27 名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余2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给予处分。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事故有关责任人员(11 人)
(1)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 人)
①陈绪水,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采空区治理施工队负责人、陕西合创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对Ⅰ采区部分采空区治理工程违规分包、层层转包,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行政处罚。
②郑利国,男,群众,精诚矿业法定代表人。
未有效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7]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③马大平,男,群众,精诚矿业副总经理,Ⅱ采区实际负责人。
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④杨金明,男,群众,精诚矿业技术部部长、Ⅱ采区实际技术负责人。
履行技术部部长职责,未如实提供Fe3矿体实际开采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⑤刘科,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技术副矿长。
未有效履行技术副矿长职责,对Ⅰ采区未按采空区治理方案进行采空区治理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⑥孙维增,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生产副矿长。
未履行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Ⅰ采区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⑦马强,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技术部总工,实际为Ⅰ采区测量技术员。
未履行技术部总工职责;对Ⅰ采区未按采空区治理方案进行采空区治理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1 人)
李志超,男,群众,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事故发生后,未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存在瞒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人)
戴威,男,中共党员,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设计师。
在没有工程勘察报告的情况下对Ⅰ采区2 号排土场进行设计。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 人)
①黄玉春,男,群众,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对公司编制的《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调查报告》审核、审批把关不严;未实际调查Fe3矿体采空区具体情况。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②井将帅,男,群众,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
在编制《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调查报告》时,未实际调查 Fe3矿体采空区具体情况。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事故相关单位
(1)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瞒报事故。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采空区治理期间,擅自组织开采作业。Ⅰ采区采矿186.21万吨,Ⅱ采区采矿 74.02 万吨。建议由忻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调查发现精诚矿业超出矿界标高范围开采、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建议由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处理。
(2)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
(3)陕西合创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处理。
(4)山西方圆盛昌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处理。
(5)山西源乾煤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七条[23]规定依法处理。
(四)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建议
1.忻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代县县委、县政府向忻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代县聂营镇党委政府、代县应急管理局、代县自然资源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代县公安局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